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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9岁的小伙子,以回收废旧电瓶谋生。然而,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他竟然直接将回收的电瓶液倾倒在没有防渗措施的土坑里。由于电瓶液中含有铅、铬、镍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
今天(11月16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苏州市首例私倒电瓶液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扣押的铅酸电瓶86个、免维护电瓶18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听到宣判结果,这名80后被告人悔不当初。
案件宣判结束后,常熟市人民法院随即在法庭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4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为牟利倾倒30斤电瓶液
造成环境污染悔不当初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8月5日上午,在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某服饰厂西北侧,现年29岁的被告人张某将收购来的电瓶中的电解液,倾倒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被常熟市尚湖镇综合执法局监察员当场查获。经检测,倾倒的电解液中含有铅、铬、镍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陈述称,如果想将回收来的电瓶卖个好价钱,需要先将电瓶里面的电解液倒掉,如果电解液不倒掉,一个电瓶卖出去约亏本5元。在7月、8月两个月内,他在同一地点分两次共倾倒了约30斤电瓶液,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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